第九条
有效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含沙城干渠)、黄栗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一级保护区:
城西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库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
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去入库河流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及正常水位线至坝顶的陆域;沙城干渠渠底和渠壁合围区域。
黄栗树水库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高程50.5米)以下水面,流域内水体面积大于3公顷的小水库;陆域范围:正常水位线(高程50.5米)范围内的陆地;汇水河流:河流入口上溯3000米的河道水域,河道正常水位两侧河岸进深各50米水平距离的陆域;坝区附近取水点: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的陆域;河道取水点:取水口上溯3000米、下溯1000米的水域,河道正常水位两侧河岸进深各500米水平距离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
城西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的汇水区域。
沙河集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一级保护区以外不小于3000米范围内的省道、村镇道路及山脊线合围的区域;沙城干渠渠壁向两侧外延50米区域。
黄栗树水库水域范围:流域内的其他水库、水塘;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半径为1500米水平距离的区域;汇水河流:河流入口上溯5000米的水域,河道正常水位两侧河岸进深各200米水平距离的陆域。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城西水库、沙河集水库、黄栗树水库准保护区范围分别为其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