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