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农业、林业、国土、交通运输、卫生、城管执法、公安、工商(市场监管)、安监、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