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