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配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进行应急演练。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判、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