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及受益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态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