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供水单位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监测和管理,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测,发现异常状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出厂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