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供水末端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