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应当制定退耕还林专项规划,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和时间节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推进退耕还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业、花卉苗木等化肥农药施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水源涵养林、自然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