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业和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科学施用化肥农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