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和国土等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