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