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
(四)国有产权、股权交易项目;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
(六)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者租赁项目;
(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八)排污权等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九)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使用公共资金的建设项目;
(十)其他应当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