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每年修订一次。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