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统筹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