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将公共资源交易合同备案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等职责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