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