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