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