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