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拟定或者制定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权益的措施时,应当听取民营经济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要求对有关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