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并制定具体措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做好协调、指导与服务。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