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条例规定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予以民营经济组织的各项奖励、优惠、补贴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