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