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监察机关对于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