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三章 监督与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科技、统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