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建筑工地、闲置空地、公路铁路沿线、城市公共水域等地段或者区域的环境卫生治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