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工作,逐步实现垃圾、污水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