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