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农村改厕工作,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农村新建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已建的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建造或者改造。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