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健全水质卫生监管体系,改善农村饮用水的卫生条件,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