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七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完善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活动,落实卫生达标责任制。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