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弘扬健康文化,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

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当开展卫生常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