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第十三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弘扬健康文化,提高城乡居民卫生意识和健康素质。企业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培训,减少和控制职业危害及相关疾病的发生。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幼儿园应当开展卫生常识教育。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