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第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健康促进、健康教育的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健康促进和健康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