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爱国卫生条例/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定期向所在地县(区)爱卫会报告爱国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