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电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必要保护设施;

(二)开展保护宣传,加强巡回检查;

(三)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

(四)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备、物资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