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在电信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围墙、栅栏等必要保护设施;(二)开展保护宣传,加强巡回检查;(三)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四)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建立通信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设备、物资的储备,组织通信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