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设施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因建(构)筑物、公路、铁路、城镇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农田水利工程等建设,确需搬迁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按照搬迁实际费用支付补偿。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及时搬迁。搬迁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信息服务畅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