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无补偿规定的,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相关权益人协商解决;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电信管理机构拟定电信设施建设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