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等电信设施的,按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办理相关手续。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电信设施的,采用租赁等方式协商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