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共机构办公场所、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管理者应当为电信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场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商用、民用建筑物上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事先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协商,并满足建筑物的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正常使用,按照协商支付使用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