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电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建设架空电信线路,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电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美化或者隐蔽措施。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