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电子废物应当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场所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运输固体废物不得沿途抛撒、倾倒。运输易飘散的固体废物,应当采取有效的密闭或者遮盖等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