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已修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害废物和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在第一季度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固体废物预计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申报。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