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