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建设、市容、安全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