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经济、建设、市容、安全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农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宣传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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