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传播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农业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