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受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于十五日内答复处理情况;情况复杂需要调查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接收单位应当在三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