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宣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推广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监督管理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中污染环境的防治;

(四)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处置等相关信息;

(五)定期检查、检测固体废物堆放场所和处置设施;

(六)依法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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