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的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并加强对固体废物回收单位的管理。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